凡订购“短信宝”增值服务产品的中信持卡人,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享受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零起点交易短信提醒服务、手机账单服务和失卡保障保险服务。
一、零起点交易短信提醒服务
零起点交易短信提醒服务以我行信用卡卡片为单位(附属卡独立参加),并在产品服务有效期内只对扣费卡片生效。(如办理了ETC服务,ETC交易不提供消费短信通知。)
二、手机账单服务
手机账单服务以我行信用卡卡片为单位(附属卡独立参加),提供每月一次手机账单通知短信服务,点击链接获取具有消费明细的账单详情。
三、失卡保障保险服务
失卡保障保险服务以我行信用卡卡片为单位(附属卡独立参加),并在产品服务有效期内只对扣费卡片提供保障,且仅限成功签约短信宝A的信用卡持卡人。
(一)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每自然年度/每自然月度的赔偿限额如下:
短信宝A | 白金卡 | 最高5万保额 |
金卡 | 最高2万保额 | |
普卡 | 最高0.5万保额 |
(二)保障责任
对于购买短信宝产品的持卡人在产品有效期内,持卡人的中信信用卡因下列情形导致损失的,且在正式挂失或冻结个人账户前72小时内的资金损失,按照本产品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他人通过销售终端(POS)消费造成被保险信用卡盗用损失;
2.被他人通过ATM柜员机提取现金造成被保险信用卡盗用损失;
3.被他人盗取交易所需信息(如交易密码、验证码等)用于线上支付、电话支付造成被保险信用卡盗刷损失。
(三)免除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持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持卡人存在欺诈行为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3.持卡人将信用卡委托、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第三方使用;
4.持卡人未于卡片背面签名;
5.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或遭黑客、病毒袭击;
6.持卡人知晓或理应知晓卡片丢失、被窃后未立即挂失的;
7.持卡人的信用卡被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同住人员盗刷或盗用;
8.持卡人因疏于管理泄露密码及支付相关的验证码;
9.使用第三方支付渠道发生的损失中已获得或理应获得赔偿的部分;
10.因火灾、爆炸、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所促发的盗窃、抢夺或抢劫;
11.由伪造、变造的信用卡通过被保险信用卡账号盗用;
1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1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14.通过ATM自动柜员机(本细则保障责任中约定的情况除外)、银行柜台和通信网络进行的盗用;
(四)理赔流程
1.拨打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的热线电话0755-95518提出需求,法律咨询/案件委托;
2.陈述案件情况,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3.理赔材料通过邮箱/邮寄方式提交;
4.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5.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理赔;
6.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五)理赔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盗刷保险索赔申请表》;
2.挂失证明;
3.出险/索赔申请书;
4.赔款收据;
5.公安机关报案回执(持卡人向警方报案取得报案回执并加盖公干机关公章;报案材料中须注明被盗用事件和所遭受损失;所遭受损失在2000元人民币以下可不提供)及一个月未破案证明(仅限于入室盗窃或抢劫原因所导致);
6.银行提供的账表记录(只能提供已出账单,账单中含有发生盗用消费的消费记录及商户信息等);
7.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薄复印件;
8.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提供);
9.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收费标准
产品名称 | 服务内容 | 产品定价 |
短信宝A | 短信提醒服务 手机账单服务 失卡保障保险服务 |
48元/年 12元/三个月 |
短信宝B | 短信提醒服务 手机账单服务 |
36元/年 9元/三个月 |
五、服务有效期
服务有效期是自持卡人成功订购“短信宝”增值服务产品的次日零时起的一年/三个月。服务到期后,若持卡人未主动退订该增值服务,为了保证服务权益的延续性,则服务权益将自动续期,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续期的服务费用。
六、购买规则
1.“短信宝”增值服务适用于卡片状态正常的所有普卡、金卡、白金卡主卡持卡人(信银卡、信金卡除外)。
2.中信银行信用卡“短信宝”增值服务费,按我行信用卡卡片为单位计收,并在产品服务有效期内只对扣费卡片生效。每位持卡人仅可订制一份“短信宝”服务。
3.“短信宝”增值服务费价格,以卡中心公告为准。
4.若持卡人在服务有效期届满前退订“短信宝”增值服务,则已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不予退还,服务将提供到原订制周期的截止日结束。
5.所扣取的增值服务使用费记入持卡人指定的信用卡当期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
七、其他说明
1.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在不对持卡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不时调整承保“短信宝”增值服务保障内容的保险公司,并以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持卡人。
2.持卡人在成功购买“短信宝”产品后,根据监管的要求,持卡人个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将给到与中信卡中心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为持卡人进行投保。
3.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将提前公告或通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客户下述修改事项:本业务细则的修改或者“短信宝”增值服务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客户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客户不接受该等修改,客户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退订手续。否则视为客户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4.如持卡人在进行“短信宝”产品在保险索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卡中心有权依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卡中心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