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服务协议
甲方: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申办客户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甲方自愿申请乙方提供的个人电子账户服务,特签订《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 Ⅰ、Ⅱ、Ⅲ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1.1 Ⅰ类银行账户:Ⅰ类银行账户为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贷款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甲方于乙方处仅可开立1个Ⅰ类银行账户。 

1.2 Ⅱ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贷款、限额支付、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乙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银行账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银行账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1.3 Ⅲ类银行账户:Ⅲ类银行账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银行账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Ⅲ类银行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2. 电子账户: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电子渠道实名申请开立的,经乙方核准后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可以购买指定的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发放贷款及还款等。 电子账户是中国人民银行定义的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的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不同类型个人电子账户可享受乙方提供的不同产品及服务。

3. 绑定账户:绑定账户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或者申请变更电子账户信息时所绑定的甲方本人在乙方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 类银行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 

4.  “电子账户手机号”指甲方在申请开立个人电子账户时指定的,用于接收乙方发送的短信验证码、交易提示短信等信息的手机号码。乙方将通过此手机号码向客户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1-2条所述内容监管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二条 申请与开立

1.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申请开立个人电子账户的,须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个人电子账户不得代办。甲方勾选“我已阅读过《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服务协议》”并点击下一步,即表示甲方本人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和含义,同意遵守本协议的全部约定。

2.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如有更改,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指定渠道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电子账户变更手续,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3. 甲方需拍摄并上传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照片须清晰、完整、可辨,乙方不接受复印件等形式的身份证件影像资料,甲方在乙方处是否成功开立电子账户,甲方上传的资料均不退回,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4. 由甲方自行选择绑定账户,该绑定账户应当可以正常使用且状态有效。如因甲方的绑定账户销户或状态异常导致资金损失,由甲方个人承担责任。

5. 甲方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须保持一致,该手机号码须为甲方在申请开立个人电子账户时指定的、由甲方本人实名且合法所有,并有效控制的手机号码,用于接收交易验证码、账户变动等信息,必要时乙方可用于联络甲方以便核实身份,如因甲方手机遗失、病毒入侵或转借他人使用等非乙方原因而导致资金损失,由甲方个人承担责任。

6. 甲方在申请电子账户时,须指定一个甲方所在城市的乙方分支机构作为电子账户的开户行,如甲方所在城市无乙方分支机构,甲方可就近选择。当甲方选择的电子账户开户行与甲方所在城市不一致,或甲方所在城市暂无乙方分支机构、甲方自愿就近选择开户行时,导致的包含但不限于后续资金转入、转出、前往开户行进行账户管理等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均由甲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7. 当甲方的电子账户开户申请信息经乙方审核有误或不实,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开户申请流程或冻结甲方已开立的电子账户,甲方须本人亲自携带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乙方网点办理账户认证业务,电子账户被冻结期间引发的账户资金损失及与电子账户相关的金融服务受到的不利影响,如理财交易等损失及所有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使用规则

1. 甲方使用电子账户须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金融监管机构其他关于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合法使用。

2. 甲方可通过个人电子账户享受乙方提供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根据账户性质,甲方在线使用乙方相关服务,还应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在线签署相关协议。

3. 乙方不向甲方寄送涉及甲方个人电子账户业务的纸质对账单,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电子渠道查询交易记录,如甲方对交易记录存在异议,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4. 甲方须持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至乙方网点办理电子账户升级业务,升级服务范围、开办时间及业务流程以乙方规定为准。

5. 当甲方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甲方之前所提供的客户信息发生变化,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期前三十个自然日内,甲方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过期后,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6.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撤销电子账户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规定及乙方的业务制度规定等。

7. 凡使用密码通过个人电子账户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应承担所有相关的还款义务。

8. 甲方应确保交易密码、绑定手机号码及客户信息等资料不被泄露于任何第三方,并且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有关个人电子账户密码等被欺诈、遗失或被盗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9. 个人电子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10. 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或行业组织等告知或乙方认为,个人电子账户信息可能发生泄漏等情况,为确保甲方个人电子账户安全,乙方将及时联系甲方,提示甲方尽快修改密码,如无法及时联系到甲方或情况紧急,乙方有权采取措施临时锁定甲方的个人电子账户。甲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携带本人合法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解锁。

11. 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电子账户业务规则向乙方发出划转电子账户资金的指令,乙方应实时执行接收到的甲方指令。甲方同意,乙方将指令发出银行所能控制的乙方系统即为甲方指令执行完成。

12. 乙方系统记录的甲方电子账户信息的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电子渠道传递的指令、电子账户交易信息等),为双方认同的书面证据,应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13. 乙方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和管理需要可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个人资料。乙方对甲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许可第三人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向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机构、法院、检察机关等)披露,或乙方为完善服务必须向相关外包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除外。

第四条 利息与收费

1. 个人电子账户下的各类存款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2. 甲方开立个人电子账户,应当按照乙方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若甲方未按规定缴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具体收费项目及费用标准甲方可参见乙方的对外公告。个人电子账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3. 乙方关于电子账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对外公告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并且同意乙方采取扣收的方式从甲方个人电子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同时,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乙方个人电子账户及相关服务,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接受公告的全部内容并自愿受其约束。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1. 甲方须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如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乙方有权调查并中止或终止提供银行服务,因中止或终止电子账户服务而发生的资金损失等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 甲方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开立个人电子账户,如乙方发现该电子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乙方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予以销户。如甲方确认电子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向乙方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乙方将对该账户予以销户。

3. 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个人电子账户服务或通过个人电子账户办理甲方相关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手机银行、个人网银或微信银行等各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对外公告等。

4. 甲方保证将申请开立的个人电子账户用于合法用途,不出售、不转让,并保证本人使用个人电子账户从事的各种交易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如甲方所开立的个人电子账户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处于被冻结、止付、扣划状态而导致甲方相关金融交易失败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经乙方以适当方式提前公告后,对于超过6个月发生收付活动且账户余额和累计利息均为零的甲方银行账户,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予以销户。乙方向甲方付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等不属于本款所述“收付活动”。

6.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如甲方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乙方有权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电子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如银行通知甲方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甲方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乙方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并销户,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公告与变更

1.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本协议及电子账户使用规则进行单方变更,乙方变更本协议及电子账户使用规则之后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乙方渠道发布的公告。如甲方在银行公告之日后继续使用电子账户,视为客户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将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 乙方在上述渠道发布电子账户服务相应公告内容的,自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涉及本协议修改的,自发布之日起本协议自动修改。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因甲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条 其他

1. 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申请信息和账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甲方个人电子账户,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按照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有关机构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 

3. 甲方授权乙方为履行本协议约定及提供相关服务等目的通过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相关渠道了解或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关于上述信息的保密条款持续有效,且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 

4. 乙方如有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等情形,将提前进行公告。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相关服务;若甲方选择继续接受该服务的,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相关业务按变更后的内容执行。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称公告是指通过乙方网点、官方网站、电子渠道等方式进行的公告。 

5. 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涉及甲方的业务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甲方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下述用途: 

1) 审核甲方(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贷款、信用卡申请及分期付款的办理; 

2) 审核甲方作为提出贷款申请或特约商户申请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信用信息; 

3) 对已向甲方或甲方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机构或组织发放的授信进行授后风险管理; 

4) 审核甲方个人征信异议申请; 

5) 乙方主动为甲方提供预授信服务; 

6) 向甲方提供的其他乙方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若甲方在乙方申请业务未获批准办理,甲方接受乙方文件管理要求将甲方授权书及甲方信用报告等资料留在乙方留存,无须退回甲方。 

6. 业务中止或终止 

1) 甲方涉嫌从事或者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从事洗钱、欺诈、侵权、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的发布的制裁名单,或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或未按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乙方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或存在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或中银易商及项下产品的系统等行为,或因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致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和相关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应自行承担个人所遭受的损失,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发生法院等司法机关、政府有权机关因扣划甲方资金而致乙方资金被扣划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资金予以补偿乙方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 

2)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如身份证件、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交易信息(含交易对手、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等信息),应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甲方拒绝配合提供,或者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无效,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和相关服务。 

3) 如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洗钱、欺诈、侵权、贩毒、恐怖融资、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甲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者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使得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和相关金融服务,或者限制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 

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户: 

i. 对甲方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其出示辅助证件,乙方拒绝出示的; 

ii. 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电子账户的; 

iii. 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开立电子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 甲方开立的电子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涉案账户”的,乙方有权中止甲方涉案账户所有业务(不收不付)。乙方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内向乙方申请重新核实身份的,乙方将暂停甲方名下其他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将恢复除甲方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6)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中止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 

i. 甲方开立银行电子账户自开户之日次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待甲方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后,乙方恢复其业务); 

ii. 乙方发现甲方开立电子账户,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乙方仍然认定甲方账户可疑的; 

iii. 乙方发现甲方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为多人(自然人)同时使用的,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无法证明合理性的。 

7) 特殊情况: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黑客攻击等情况)、或法规政策改变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履约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账务问题,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7.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账户所属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由甲方开户时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解决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8. 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双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除另有约定外,如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前述业务内容的,应以协议为准。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9. 协议期限 :协议自甲方签署同意且个人电子账户开户成功后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以一年为周期自动顺延视同签约。协议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10. 本协议同时受我国其他金融业务管理条例及我行其他相关业务管理条例、章程约束,乙方有权依法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业务规则变化引发的修改本须知内容的权利,修改后的协议对甲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甲方确认同意协议之前,甲方已认真阅读协议,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甲方确认其完全同意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

中信银行电子账户代收付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甲方自愿申请乙方提供的个人电子账户服务,特签订《中信银行电子账户代收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 "银行"是指中信银行。

2. “电子账户”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电子渠道申请开立个人电子账户的,经乙方核准后为甲方开立的未经面对面核实的II、III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电子账户”)。

3. "客户"是指拥有中信银行电子账户的个人客户。

4. "手机"是指开通委托代收付业务服务的手机。

5. "委托代收"服务是指乙方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乙方的前提下,按照甲方发出的主动扣款电子指令,从甲方授权的银行账户等中扣收应收款项的电子支付服务。

6. "委托方身份识别标识"是指委托方甲方身份证件信息(包括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姓名、银行卡号、预留银行卡手机号等。

7. "委托代付"服务是指乙方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乙方的前提下,从甲方授权的在乙方开立的帐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的电子支付服务。

8. "委托方身份认证方式"是包括但不限于密码、短信验证码、人脸识别、指纹、数字证书(包括文件证书和USBKey证书)等。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权利

1.1 甲方申明: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勾选协议后, 甲方确认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

1.2 甲方自愿申请签约乙方代收付服务,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签约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1.3 甲方在签约开通代收付服务后有权办理代收付业务服务注销手续。

1.4 甲方对乙方代收付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5558、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2. 义务

2.1 甲方应确保在绑定第三方机构账户时,与第三方机构账户绑定的乙方账户为甲方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其绑定及支付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各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账户所有人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2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有效、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不实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甲方如对所提供信息进行变更,应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因本协议中甲方登记信息有误或变更有误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3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供其在第三方机构进行网上支付业务时所需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甲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4 乙方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办理业务,凡使用正确的委托方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进入乙方网上支付系统完成支付的,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凡经甲方授权进行的相关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或经确认的消费依据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甲方对该项交易承担责任。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2.5 甲方应确保其支付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甲方应核实第三方机构的资质状况及其网上支付平台的真实性,确保提交的交易信息及通过第三方机构发送的付款信息的准确无误,因甲方未核实第三方机构的资质状况及支付平台真实性而导致甲方资金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6 甲方应在其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保证乙方能够按照本协议及时准确扣款。

2.7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调查,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或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个人网上支付业务。

2.8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由甲方本人通过乙方营业网点、个人网上银行系统或第三方机构成功提交撤销协议指令进行。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发出的所有付款指令仍为有效指令,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3. 权利

3.1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签约申请。

3.2 乙方有权制定支付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后执行。

3.3 乙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调整支付业务服务的内容;乙方有对支付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3.4 乙方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

3.5 甲方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支付业务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支付业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3.6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通讯故障、网络拥堵等不可归因于乙方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甲方不当得利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当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补缴不当得利所得。对于拒绝补缴的,乙方有权根据需要暂停甲方对应账户的电子支付服务。

3.7 对甲方的电子交易,乙方有权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

3.8 乙方未按照协议内容或甲方合法指令进行付款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因以下情况造成付款请求未能实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

1) 乙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确、存在乱码或不完整等;

2) 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 支付金额高于乙方或甲方设置的限额;

4) 甲方的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挂失、冻结、止付等;

5) 有权机关依法对账户执行冻结或扣划等措施;

6) 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7) 乙方与第三方机构因故终止合作的;

8) 在乙方、第三方机构公告的非正常交易时间内提交的交易指令;

9) 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的;

10)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系统无法受理的情况;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4. 义务

4.1 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支付业务交易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4.2 乙方对于支付业务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4.3 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支付业务签约手续,并按甲方签约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支付业务服务。

4.4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支付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4.5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以及乙方为完善服务必须向相关外包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除外。

4.6 因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4.7 因合作银行或合作机构业务调整导致乙方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通关闭、支付限额调整等),乙方须通过相关网站公示、短信通知等有效渠道告知甲方业务变化情况,以保证甲方顺利办理相关业务。

4.8 乙方将保障网上支付交易的传输稳定与安全,但由于互联网的性质及乙方控制范围以外的网络可能出现非控制的传输问题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事故除外。乙方有权对其个人网上支付系统进行保养、升级、测试或改造。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1.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支付业务交易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555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2. 甲方对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发出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承诺,乙方依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账户的使用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等均以乙方系统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3.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1. 乙方提供的支付业务服务受甲方签约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账户因挂失、止付、清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签约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甲方使用乙方相关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 将本服务用于非法目的;

2) 乙方认为向甲方提供本服务存在风险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①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账户可能非甲方本人开立的; ②甲方否认甲方账户由本人开立; ③绑定账户非甲方本人账户; ④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对账户安全性产生影响的情形。

3) 甲方的银行账户有效期满(如有)。

2.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3. 甲方电子银行账户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第六条 法律适用条款

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2.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代收付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1.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乙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乙方服务的使用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如甲方在乙方对于使用规则和本协议的变更公告之日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甲方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 乙方发布与服务相关的通知的,自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涉及本协议修改的,自发布之日起本协议自动修改。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因甲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 本协议自乙方为甲方完成开通或注册操作起生效。

第八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