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信用卡保证担保协议
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信用卡
保证担保协议
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人
丙方:被保证人

为担保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乙方愿意为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乙方、丙方通过登录甲方动卡空间APP,乙方提交信用额度授权使用申请、丙方提交接收信用额度申请,即分别视为乙方、丙方均已理解和接受本协议,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一 名词定义

1.最高额保证担保:指甲方与乙方就丙方在额度授权使用周期内连续发生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该最高额度是指丙方因信用卡交易行为而应对甲方承担的各项尚未偿付的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额。

2.额度授权使用周期:指丙方接受乙方担保且有权使用丙方信用卡的时间区间。生效时间为丙方携带相关资料至甲方指定的营业网点进行身份核实通过之日,生效时间当天所属自然月为第一个月,失效时间为该时间区间最后一个自然月的最后一日24时整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时间。

3.其他与信用卡使用相关的名词定义,以《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规定为准。

第二 主合同

1.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信用卡,与甲方签署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其他业务合约及其他法律性文件,构成本协议之主合同。丙方基于主合同办理的信用卡暂不支持办理消费分期、账单分期和现金分期业务。

2.乙方授权丙方使用的信用额度、额度授权使用周期及丙方是否获批信用卡,以甲方的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 被保证的主债权

本协议中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经甲方审批同意的,在乙方向丙方授权使用的信用额度和额度授权使用周期内,丙方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

第四 被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1.本协议所保证担保的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甲方审核同意的乙方授权给丙方使用的信用额度,该信用额度的具体金额及币种,以甲方的审批结果为准。

2.在本协议第三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主合同之被保证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信用额度范围(即所产生的本金余额)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甲方依据甲、丙双方之间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他相关法律及协议性文件收取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也属于被保证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3.根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协议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五条 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丙方未按期全额偿还透支款项,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予以还款,乙方不得以应由丙方先行偿还为由予以抗辩。

第六条 履行债务的范围及期限

1.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即视为丙方已理解和接受《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额度授权使用周期结束时,丙方信用卡卡片自动失效,乙方授权使用给丙方的信用额度(即乙方被占用的额度)将恢复。如丙方未按时全额偿还透支款项,甲方将参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条款及收费标准,对丙方账户计收违约金、利息等费用。

2.丙方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需参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要求,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在额度授权使用周期内,如丙方在账单日后的两个账单周期(自每个账单日的次日起至下个账单日止为一个账单周期)内未偿付最低还款额,或者在额度授权使用周期已结束,丙方在账单日后的两个账单周期内未全额还清账户欠款的情况下,则丙方账户欠款及因未及时还款产生的相关利和费用将在两个账单周期届满日的次日显示在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信用卡账户(即授权使用信用额度的信用卡账户,下同),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当期账单,乙方须根据其与甲方签署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规定,按该期账单的还款要求进行还款,如未及时全额偿还账单欠款导致产生违约金、利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应由丙方承担为由予以抗辩。

第七条 保证期间

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即自丙方依《信用卡领用合约》、具体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性文件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八条 甲方、乙方及丙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

1.乙方、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物流、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了解和查询乙方及丙方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查询或核实乙方及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IP地址、设备MAC地址、唯一设备识别码、照片、声纹、面部特征)、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记录、交易流水)、工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金融资产、联络方式、关系人、地址信息、位置数据、通信运营商信息、互联网使用信息、互联网使用行为),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无论是否批核本保证担保业务及丙方的信用卡,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2.乙、丙双方知晓并同意,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时将在相关业务协议上留存本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可使用的信用额度等信息,上述信息仅限乙、丙双方办理和使用本保证担保业务之用。

3.甲方根据乙、丙双方提交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进行审批。乙方提交申请后,如审批通过,乙方在该期限内可使用的信用卡额度将会降低,降低的额度等于甲方批核同意乙方为丙方提供担保的额度。如乙方提交保证担保申请后,丙方办理本业务的时间超过甲方指定的时间,则乙方该次申请失效,上述乙方信用卡降低的额度将自行恢复。如丙方在指定时间向甲方申请办理本业务,经甲方审核通过后,甲方将向丙方批核信用卡。

4.丙方信用卡最高可获得的信用额度为乙方为其所提供的保证担保额度,最终获取额度以甲方审批结果为准。丙方申领的信用卡可使用的有效期限与该信用卡上印制的信用卡有效期不一致的,以额度授权使用周期为准。例如,假设甲方审核同意的乙方提供的额度授权使用周期为12个月,则甲方对丙方到甲方营业网点提交的申请资料等核实通过后的当月为第一个月,丙方获批信用卡的有效期限自该月开始,往后计算至第十二个月最后一日止,丙方申领的信用卡可使用的有效期限的计算以此类推。丙方需按甲方要求申请激活该信用卡后方可正常使用,该信用卡在可使用的有效期限到期后不再自动续期,卡片将停止使用,丙方需按时还清该信用卡账户内的全部欠款。

5.乙方、丙方未按《信用卡领用合约》或账单要求还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或丙方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乙方、丙方卡片的使用,甲方因向乙方或丙方催收欠款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等催收费用),均由乙方或丙方承担。乙方和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如信贷交易信息中的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担保信息等】、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产生的相关信息和对本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6.甲方对乙、丙方信用额度的审批结果不得被视为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乙方或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甲方可视情况对乙方和丙方采取止付、下调信用额度、暂停用卡等风险管理措施,且无需事先或另行通知乙方及丙方。

7.乙方、丙方若未依约偿还欠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恶意透支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乙方、丙方在甲方的其他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丙方未履行偿还欠款义务或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保证义务的,乙方、丙方分别同意并授权甲方直接从其在甲方开立的任何银行账户中扣收和/或对甲方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乙、丙双方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划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合同债权币种不同的,按划收当日甲方公布的牌价折算。

8.乙方或丙方任何一方出现甲方认定为需暂停卡片使用的情况时,甲方有权同时暂停乙方、丙方卡片使用。乙方或丙方任何一方出现需终止保证担保协议的情况,在保证担保债务得到全部清偿后,方可终止本协议。

9.乙方知悉并承诺,保证期间届满前,乙方不会注销乙方持有的信用卡。在丙方债务全部清偿后,乙方方可提出注销卡片的申请。

10.在额度授权使用周期内,丙方有权在还清信用卡全部欠款后申请注销卡片。

11.乙方在全部满足下述条件下,可向甲方申请收回已授权使用给丙方的信用额度:

(1)丙方信用卡账户不存在欠款;

(2)丙方已注销持有的信用卡。

12.乙方和丙方协商一致且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则乙方授权使用给丙方的信用额度将恢复至乙方的信用卡账户,但甲方经审查认定只能恢复一部分或不予恢复的情况除外。

13.乙方、丙方需保证额度授权使用业务的真实性。如丙方未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乙方有义务提醒丙方还款。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主合同约定债权提前到期,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清偿该债务。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

第九 乙方声明与保证

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纪录,无不良嗜好及犯罪纪录,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2.乙方自愿为丙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3.乙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

第十 违约事项和责任

1.任何违反本协议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即为违约。

2.乙方、丙方均应按本协议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等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 协议的争议解决

甲方与乙方、丙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同签署地或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 法律的适用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上述相关规定、《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2.乙方及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协议的规定。

3.乙方、丙方通过甲方指定渠道办理本协议约定的业务或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视为同意本协议、《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他相关法律性文件的全部条款。

第十三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在甲方接收到乙方、丙方通过甲方指定渠道申请办理信用卡额度保证担保业务时开始生效。

2.当丙方因使用信用卡所欠全部款项获得清偿并办理完毕正式销户手续的次日,本协议终止。

3.如本协议生效后,丙方在申请办理、激活被担保信用卡过程中未通过甲方审核,本协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