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警示:

请您不要向任何人泄露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法分子会伪冒公检法、银行客服、网址链接等方式,以信用卡提额、升级、办理随借金、卡片逾期、更新银行信息资料等为由,诱骗客户提供信用卡和储蓄卡卡号、密码、动态码等信息或要求转账给个人账户等方式进行诈骗,请您切勿泄露!切勿转账给不明账户!如有疑问,请立即致电银行客服电话,如发现资金异常,请立即致电银行客服电话并报警处理。

随借金产品条款及细则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申请办理甲方“随借金”产品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若乙方同意申请办理上述产品,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合约及相关收费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第一条 名词定义 

“随借金”是甲方依托随借金电子现金卡向优质持卡客户提供按日计息的短期消费金融服务产品。乙方申请在通过核准后,甲方将款项划至乙方指定的本人名下的借记卡上供乙方用于消费,同时乙方需根据本产品条款及细则支付相应的利息及本金。 

专项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专门用于乙方办理专项业务的一次性临时额度,该额度不可循环使用。 

第二条 业务申请 

1、随借金产品仅限信用状况良好的持卡人办理。甲方有权依据对乙方资信状况的综合评定结果决定是否核准乙方的随借金申请。 

2、乙方申请随借金一经甲方审核通过,则乙方不可撤消该申请,不可对随借金本金及利息再次申请其它分期业务。 

3、甲方有权依据乙方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决定是否核准乙方的随借金产品办理申请,乙方办理的随借金产品金额、利率以甲方最终审批通过的结果为准。 

4、随借金产品成功批核后,甲方将为乙方发放一张针对此业务的专属信用卡——随借金电子现金卡(以下简称“随借金卡”)。 

5、乙方首次申请随借金产品即默认同意在该业务成功批核后立即激活随借金卡。 

6、随借金卡为银联单币虚拟卡,不发放实体卡片,不设置附属卡,用于偿还随借金产品产生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随借金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应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费用),不可用于任何其它方式的取现及消费等交易。 

7、乙方可通过中信信用卡动卡空间(APP)、官方微信、客服电话4008895558查询随借金卡相关业务申请信息或还款信息。

8、随借金卡不收取年费、挂失手续费。 

9、随借金产品办理成功,即表明乙方接受该产品的授信额度,乙方应对已发生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10、随借金业务仅限人民币币种。 

11、乙方同意甲方与乙方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网络、或其他数据电文的形式确认产品办理的要素内容。

12、乙方承诺不因信用卡到期、未收到卡、未激活卡及卡被冻结等原因为由拒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条 划款条件 

1、乙方授权甲方将借款资金转账到乙方指定的本人借记卡,并承诺该账户信息完全真实准确,如因乙方错误提供账户信息,或上述账户发生冻结、过期、挂失等原因造成甲方转账失败,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为了确保资金安全,乙方承诺保管好本人的身份证号、信用卡和借记卡卡号、有效期、交易密码、查询密码、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否则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的风险和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甲方。 

4、乙方承诺上述转账账户未开通第三方存管功能(即该账户未开通用于股票、基金、期权、期货等资金往来结算功能)。  

第四条  额度及积分 

1、随借金产品的申请金额须为人民币100元的整数倍,最低办理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2、乙方成功办理“随借金”产品,将占用乙方在甲方的专项额度(如有)和/或固定额度,且优先占用专项额度,超出专项额度部分则占用乙方固定额度。利息会在每期占用乙方固定额度。专项额度不可循环使用,且将优先于固定额度受偿。

3、随借金产品相关款项(本金、利息等)均不计算积分。 

第五条 收费标准、账单和还款 

1、乙方在随借金产品申请成功后,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随借金产品本金自甲方记账日起,在日利率0.035%至0.05%的范围内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日利率折算年化利率为12.78%至18.25%(单利)。折算年化利率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

2、随借金产品为独立账户,单独出账单,账单日与乙方个人信用卡账单日保持一致。 

3、若乙方未按账单如期进行全额还款,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乙方办理的随借金业务,并要求乙方提前偿还本金及应付利息。 

4、乙方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还清当期随借金应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第六条 资金用途 

1、乙方承诺,申请的借款资金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旅游、留学、培训、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及医疗保健等)消费用途,不通过非法手段套取现金。乙方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及中信银行的规定使用,不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活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购房或进行房地产经营等),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

2、乙方承诺配合甲方进行借款资金用途后续检查。如甲方要求,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借款资金使用的用途凭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3、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约定,将被视为违反《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本合约的约定,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乙方额度/借款资金的使用,并要求乙方提前还清所有借款资金的全额本息。甲方有权将该违约行为记入乙方的个人征信记录,并采取法律允许的措施收回该笔借款资金。 

第七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乙方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情形或甲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八条  停用及销户 

1、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停止乙方的随借金产品。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等情形; 

(2)乙方信用卡被取消、管制、催收、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等原因处于异常状态; 

(3)乙方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4)乙方违反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5)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身故、破产或其他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出现; 

(6)乙方出现或可能出现无法或不能履行其在本条款及细则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

(7)乙方出现或可能出现未遵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要求使用资金,违规将资金使用于生产经营、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监管机构等规定的其他限制领域情形的;

(8)甲方有其他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认为乙方不再适合办理随借金业务的。

如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乙方未付随借金余额将全部转为到期应付款项,乙方应一次性偿还所有乙方随借金卡账户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偿付随借金余额及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且前期已经记账的利息不予退还。 

2、乙方若要求注销其个人信用卡账户,应全额偿还已成功办理且未偿还的随借金产品欠款(含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应偿还甲方的费用),再提出注销需求。 

3、乙方随借金卡到期后自动续期,且续期后首次申请随借金产品即默认乙方同意立即激活随借金卡。 

4、乙方若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出现销户、注销卡片、超限、账户交易异常、身份证有效期过期等情形,将影响该产品的正常办理。

第九条 授权条款

为订立及履行本合约之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以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异议核查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为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甲方所属工作单位/组织;中信集团成员(含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中信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和个人依法收集、传输、提供乙方的个人身份信息、信用信息、个人生物特征信息、资产财产及负债信息、工作信息、运营商信息、学历/学籍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设备信息、地址信息、航空出行信息、保险信息等,并对上述信息进行存储、使用及加工。

同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如信贷交易信息中的用卡信息(含是否存在套取信贷资金、积分、权益、里程、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行为)、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该等信息将会在乙方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该等信息可能包含负面信息,进而对乙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乙方已充分阅读并了解且自愿遵守《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随借金产品合约》,同意相关收费标准和办法,保证本次申请“随借金”产品时提供给甲方的信息真实有效。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甲方,在法律及监管法规许可的前提下,甲方保留修改本合约的权利。甲方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修改本合约、收费标准等内容,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短信、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将此调整通知乙方,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 

本合约未尽事项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合约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咨询(投诉)电话 400889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