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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信诚联名卡保险保障及服务说明书

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29

乙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楼16层

邮政编码:100020

第一部分 普卡、金卡保障方案

第一条:保险方案和保险责任

普卡

险种名称 险种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简述
中信保诚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乘坐列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100,000.00元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列车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按保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标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100,000.00元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按保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标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地铁、轻轨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100,000.00元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地铁、轻轨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按保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标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金卡

险种名称 险种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简述
中信保诚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乘坐列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300,000.00元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列车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按保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标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地铁、轻轨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300,000.00元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地铁、轻轨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按保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标准,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150,000.00元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 按保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标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或驾驶私有车辆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150,000.00元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有车辆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 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按保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标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甲方为每位年龄为18周岁(含)-60周岁(含)的持卡人本人投保本意外伤害保险。

2、所述保险项目的适用条款为《中信保诚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详见附件3)。

3、受益人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应付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遗产继承人。

第二条:保险期限

保险自甲方提供投保资料(投保书、被保险人人员名单)和缴纳保险费后,并按甲方提供名单中约定生效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一年。

第三条:保险责任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见注释)或驾驶公务车(见注释)或私有车辆(见注释)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注释)或旅游车辆(见注释)期间因交通意外(见注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注释),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某一种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意外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对应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种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该种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注释)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 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乘坐或驾驶相同交通工具因交通意外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该种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车辆、公务车及私有车辆的期间,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旅游车辆、公务车及私有车辆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车厢、船舷以及舱门等之外的期间。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该种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对每一种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均达到该种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注释:

乘坐: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交通工具。

公务车:指专门用于执行公务及单位通勤的,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私有车辆:指私人拥有的,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公共交通工具:指拥有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具有固定营运路线和班次、站点的民航班机;客运轮船(包括渡轮);列车(包括高速列车、磁悬浮列车及其他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市内公共汽车、电车;长途公共汽车;机场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受固定营运路线和班次、站点条件限制)。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均不属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旅游车辆:指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的用车。 

交通意外: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以及与其他物体碰撞。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的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您可以通过本公司的官方网站查询该伤残评定标准的详细内容。

第二部分 白金精英卡、白金尊贵卡客户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保险方案和保险责任

白金精英卡

险种名称 险种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简述
中信保诚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乘坐列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300,000.00元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列车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按保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标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地铁、轻轨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300,000.00元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地铁、轻轨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按保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标准,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150,000.00元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 按保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标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或驾驶私有车辆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150,000.00元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有车辆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 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按保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标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白金尊贵卡

险种名称 险种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简述
中信保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 500,000.00元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按保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标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残保险金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中信保诚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乘坐列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1,000,000.00元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列车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按保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标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地铁、轻轨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1,000,000.00元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地铁、轻轨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按保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标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500,000.00元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按保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标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或驾驶私有车辆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500,000.00元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有车辆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按保险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标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 甲方为每位年龄为18周岁(含)-60周岁(含)的持卡人本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计划。

2、所述保险项目的适用条款为《中信保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中信保诚附加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详见附件3)。

3、 上述境内外救援服务各项内容由信诚人寿境内外救援提供商国际SOS(香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救援公司)提供。

4、受益人

意外残疾、烧烫伤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应付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遗产继承人。

5、白金尊贵卡所享有意外伤害保险不可与其享有的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及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累加赔付。

第二条:保险期限

保险自甲方提供投保资料(投保书、被保险人人员名单)和缴纳保险费后,并按甲方提供名单中约定生效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一年。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计划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乙方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注释),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注释)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 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第(1)项和第(2)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为未成年人投保本主险合同的,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不含)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和与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见注释)或驾驶公务车(见注释)或私有车辆(见注释)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注释)或旅游车辆(见注释)期间因交通意外(见注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注释),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某一种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意外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对应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种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该种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注释)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 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乘坐或驾驶相同交通工具因交通意外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该种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车辆、公务车及私有车辆的期间,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旅游车辆、公务车及私有车辆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车厢、船舷以及舱门等之外的期间。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该种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对每一种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均达到该种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注释:

乘坐: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交通工具。

公务车:指专门用于执行公务及单位通勤的,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私有车辆:指私人拥有的,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公共交通工具:指拥有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具有固定营运路线和班次、站点的民航班机;客运轮船(包括渡轮);列车(包括高速列车、磁悬浮列车及其他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市内公共汽车、电车;长途公共汽车;机场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受固定营运路线和班次、站点条件限制)。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均不属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旅游车辆:指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的用车。 

交通意外: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以及与其他物体碰撞。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的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您可以通过本公司的官方网站查询该伤残评定标准的详细内容。

第四条  援助服务

(一)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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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救援服务
紧急医疗转运, 医疗转运回国,遗体运送回国服务 每次事件支付的最高上限为美金1,000,000元
直系亲属探病交通及住宿费用 一张经济舱往返机票,且住宿每日不超过美金300元且每次事件该住宿项目最高上限为美金1,200元
未成年子女回国 一张经济舱单程机票
休养期的酒店住宿 每日不超过美金300元且每次事件该项目最高上限为美金1,200元
紧急返回国内居住地料理直系亲属后事 一张经济舱单程机票
直系亲属处理后事 一张经济舱往返机票
除上述紧急医疗转运, 医疗转运回国,遗体运送回国服务以外在任一事故下任一用户的救援服务限额 最高上限为美金10,000元
境内救援服务
紧急医疗转运, 医疗转运回居住地,遗体运送回居住地服务 每次事件支付的最高上限为人民币7,000,000元
直系亲属探病交通费用及住宿 一张经济舱往返机票,住宿每次事件住宿费最高支付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未成年子女返回居住地 一张经济舱单程机票
休养期的酒店住宿 每次事件住宿费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紧急返回居住地料理直系亲属后事 一张经济舱单程机票
直系亲属处理后事 一张经济舱往返机票
援助热线电话
援助热线电话 旅行信息咨询服务;大使馆、领事馆信息;行李延误、遗失援助;护照遗失援助;重新安排旅行计划;紧急电话翻译服务/介绍当地翻译服务;紧急法律援助;紧急口讯传递和文件递送

(二)、境外旅行援助服务

只有当客户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时方可使用如下各项服务。

1、 电话医疗咨询

当客户在中国境外旅行或出差时,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救援公司电话得到救援公司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

* 此服务不应被视为电话诊疗、120或911服务。

2、 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经客户请求,救援公司可向客户提供医生、医院、诊所、牙医和牙医诊所(合称“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及其工作时间。救援公司在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过程中将充分履行其谨慎和勤勉的职责,尽可能提供符合客户权益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信息。

救援公司不负责为客户提供任何医疗诊断和治疗服务。虽然救援公司负责向客户介绍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但是并不能保证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而且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客户本人。救援公司的服务基于协助安排或者转介绍的基础,救援公司将不支付任何第三方费用,所有第三方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3、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根据客户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公司可协助客户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救援公司审查认证及/或与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公司将协助安排该客户住院治疗。

4、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或垫付,及住院期间医疗情况的跟踪、观察和监控

当客户在中国境外旅行因疾病或者意外需要住院治疗时,应客户要求,救援公司会协助客户并担保其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在为客户担保了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并且在符合保密及授权条件和可能的情况下,救援公司医生会联系客户的主治医生,在客户住院期间对其医疗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在可能的情况下,救援公司可尽力协助获取客户的医疗报告、出院小结、账单和收据等文件,方便客户事后索赔。

救援公司向客户提供住院费用的财务担保需基于如下前提:救援公司需事先从客户的信用卡或者从客户家属处获得充分的财务支付的保证后方可进行。

5、紧急医疗翻译服务

 救援公司可安排为客户提供通过电话方式的紧急情况下的医疗翻译服务。

6、 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在有医疗必要且救援公司尽可能的情况下,救援公司可安排为客户递送该客户护理、治疗所必需的而在该客户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药物、药品或医疗用品的递送须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并且,该类物品及其递送的费用需由客户承担。救援公司需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7、 安排并支付休养期的酒店住宿

如经客户的主治医生和救援公司的医生共同认为客户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救援公司将安排该客户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普通酒店以便其休养。救援公司将最多支付连续4天的酒店房间费用,每天不超过美金300元。

8、 安排并支付紧急返回国内居住地料理直系亲属后事

如客户在中国境外旅行时获悉其直系亲属身故,并需立即折返时,救援公司将安排其返程,并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费用。 

9、 安排并支付紧急医疗转送

如客户在中国境外旅行时,一旦处于严重病情并经救援公司的医师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救援公司将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客户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最近医院但不一定位于客户的本国或常住国境内。若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救援公司的医师无法通过电话来作出医疗判断,救援公司应视当时情况和尽合理之努力派遣适合之医疗人员到达客户所在地了解客户病情。救援公司应当支付必要的与紧急医疗转送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该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

救援公司具有绝对的权利来决定客户的病情是否充分严重到必须提供紧急医疗转送服务。救援公司还保留根据其当时所知的经评估的全部事实和情况, 包括但不仅限于初诊地医疗机构能否提供充分且必要的治疗条件或者该治疗能否被拖延直至客户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时,决定客户转送目的地和转送的方式、方法的权利。

10、安排并支付医疗转运回国内居住地

当客户于中国境外接受了由救援公司提供的紧急医疗转送并住院和初步治疗后,经救援公司的医师从医疗角度判断需转运回国,救援公司将安排并支付正常航班或其它救援公司认为适当的交通工具转移该客户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继续治疗。救援公司将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或专业医疗护理人员。

11、 安排并支付遗体运送回国内居住地

若客户在中国境外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而致身故,救援公司将根据客户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的费用。若情况允许并合法,救援公司可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

12、 安排并支付直系亲属探病及住宿

若客户在中国境外无直系亲属陪伴下旅行,因连续住院七天(含)以上而需其直系亲属前往探视时,救援公司可代为安排并支付该客户的一位直系亲属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从其本国或常住国到客户入住的医院探望并同时代为安排并支付其在当地的住宿。

救援公司将为该探病直系亲属支付每日不超过美金300元之住宿费,且每次事件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美金1,200元。此项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 救援公司不承诺该直系亲属可以获得该国的签证,并且签证及除上述以外的相关费用需由该客户承担。

13、 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国

若客户因遭受意外伤害、突发疾病而导致住院、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公司将安排并支付其未成年子女经最近途径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以及必要的交通费用)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但其原有之机票应交由救援公司处理。必要时,救援公司将安排护送人员随行返国并支付费用。如救援公司安排人员护送,则应安排运送该名未成年子女至客户在国内的居住地并交由其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接管。

14、 安排并支付直系亲属处理后事

若客户在中国境外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而致身故,救援公司将代为安排并支付该客户的一位直系亲属一张往返   经济舱机票从其本国或常住国前往客户身故地处理后事。

15、 紧急口讯传递

客户发生紧急情况或伤病事故时,救援公司可按要求将情况尽快通知其亲属和/或雇主。

注:

(1)、上述第2项和第3项服务基于协助安排或者转介绍的基础,救援公司将不支付任何第三方费用,所有第三方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2)、上述第4项和第6项服务,救援公司将按照个案收取服务费用(适用于附件5紧急救援自付费用标准参考项目表(适用于全球紧急救援服务)2.b.ii和3.所列费率)。救援公司不支付任何第三方费用,所有第三方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3)、 上述第7项至第14项服务应以“表二:中信-信诚联名信用卡(白金精英卡和白金尊贵卡)保障及服务”中“境外救援服务”的救援服务限额为限并同时满足“(九)、境内外救援服务除外责任”。

(三)、境内旅行援助服务

只有当客户在国内旅行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时方可使用如下各项服务。

1、 电话医疗咨询

当客户在国内旅行或出差时,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救援公司电话得到救援公司医生的医疗咨询  服务。

* 此服务不应被视为电话诊疗、120或911服务。

2、 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经客户请求,救援公司可向客户提供医生、医院、诊所、牙医和牙医诊所(合称“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及其工作时间。救援公司在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过程中将充分履行其谨慎和勤勉的职责,尽可能提供符合客户权益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信息。

救援公司不负责为客户提供任何医疗诊断和治疗服务。虽然救援公司负责向客户介绍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但是救援公司并不能保证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而且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客户本人。救援公司的服务基于协助安排或者转介绍的基础,救援公司将不支付任何第三方费用,所有第三方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3、 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根据客户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公司可协助客户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救援公司审查认证及/或与救援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公司将协助安排该客户住院治疗。

4、 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或垫付,及住院期间医疗情况的跟踪、观察和监控

当客户在国内旅行因疾病或者意外需要住院治疗时,应客户要求,救援公司会协助客户担保其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

在为客户担保了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并且在符合保密及授权条件和可能的情况下,救援公司医生会联系客户的主治医生,在客户住院期间对其医疗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在可能的情况下,救援公司可尽力协助信诚人寿获取客户的医疗报告、出院小结、账单和收据等文件,方便信诚人寿核赔、理赔。

救援公司向客户提供住院费用的财务担保需基于如下前提:救援公司需事先从客户的信用卡或者从客户家属处获得充分的财务支付的保证后方可进行。

5、 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在有医疗必要且救援公司尽可能的情况下,救援公司可安排为客户递送该客户护理、治疗所必需的而在该客户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药物、药品或医疗用品的递送须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并且,该类物品及其递送的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6、 安排并支付休养期的酒店住宿

如经客户的主治医生和救援公司的医生共同认为客户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救援公司将安排该客户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普通酒店并承担其住宿费用,每次事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7、 安排并支付紧急返回居住地料理直系亲属后事

如客户国内旅行时获悉其直系亲属身故,并需立即折返其居住地时,

救援公司将安排其返程,并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费用或其它必须的交通工具返回并承担相应费用。

安排并支付紧急医疗转送

当客户在国内旅行时,一旦处于严重病情并经救援公司的医师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救援公司将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客户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位于国内的最近医院。若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救援公司的医师无法通过电话来作出医疗判断,救援公司应视当时情况和尽合理之努力派遣适合之医疗人员到达客户所在地了解客户病情。救援公司应当支付必要的与紧急医疗转送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该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

救援公司具有绝对的权利来决定客户的病情是否充分严重到必须提供紧急医疗转送服务。救援公司还保留根据其当时所知的经评估的全部事实和情况, 包括但不仅限于初诊地医疗机构能否提供充分且必要的治疗条件或者该治疗能否被拖延直至客户返回其居住地,决定客户转送目的地和转送的方式、方法的权利。

8、 安排并支付医疗转运回居住地

当客户于国内接受了由救援公司提供的紧急医疗转送并住院和初步治疗后,经救援公司的医师从医疗角度判断需转运回居住地,救援公司将安排并支付正常航班或其它救援公司认为适当的交通工具转移该客户返回居住地内继续治疗。救援公司将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或专业医疗护理人员。

9、 安排并支付遗体运送回居住地

若客户在国内旅行时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而致身故,救援公司将根据客户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居住地内的费用。若情况允许并合法,救援公司可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

10、安排并支付直系亲属探病及住宿

若客户在国内在无直系亲属陪伴下旅行,因连续住院七天(含)以上而需其直系亲属前往探视时,救援公司可代为安排并支付该客户的一位直系亲属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从居住地到客户入住的医院探望并同时代为安排并支付其在当地的住宿。每次事件住宿费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此项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11、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居住地

若客户在国内旅行途中因遭受意外伤害、突发疾病而导致住院、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公司将安排并支付其未成年子女经最近途径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以及必要的交通费用)返回居住地。必要时,救援公司将安排并支付护送人员随行返回。如救援公司安排人员护送,则应安排运送该名未成年子女至客户在国内的居住地并交由其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接管。

12、 安排并支付直系亲属处理后事

若客户在国内旅行时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而致身故,救援公司将代为安排该客户的一位直系亲属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从其居住地前往客户身故地处理后事。

13、 紧急口讯传递

客户发生紧急情况或伤病事故时,救援公司可按要求将情况尽快通知其亲属和/或雇主。

注:

(1)、上述第2项和第3项服务基于协助安排或者转介绍的基础,救援公司不支付任何第三方费用,所有第三方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2)、上述第4项和第5项服务,救援公司将按照个案收取服务费用(适用于附件5紧急救援自付费用标准参考项目表(适用于国际医疗救援服务)2.b.ii和4.所列费率)。救援公司不支付任何第三方费用,所有第三方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3)、上述第6至第13项服务应以“表二:中信-信诚联名信用卡(白金精英卡和白金尊贵卡)保障及服务”中“境内救援服务”的救援服务限额为限并同时满足“(九)、境内外救援服务除外责任”。

(四)、24小时旅行援助热线

1、 旅行信息咨询服务

客户可在旅行前和旅行中联络救援公司获得如下信息:

· 护照和签证要求

· 当地疫苗接种的要求和需要

· 天气

· 当地语言

· 汇率

· 机场税与海关条例

· 银行工作日

2、 大使馆、领事馆信息

救援公司可提供中国驻目的地国家大使馆、领事馆的电话、地址及目的地国家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的电话、地址。

3、 行李延误、遗失援助

当客户搭乘商业航班旅行时,如在旅途中丢失或延误行李,救援公司可介绍相关部门如航空公司、海关等,以协助客户找回行李。

4、 护照遗失援助

如客户在境外旅行时遗失或被盗重要的身份证件如护照、旅行证件等,救援公司可向客户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件。补发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5、 重新安排旅行计划

如客户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旅行,救援公司可协助客户重新安排航班、酒店及旅行计划。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1)紧急电话翻译服务/介绍当地翻译服务

客户在中国境外旅行途中遇紧急情况时,可拨打救援公司电话,得到免费的短时、紧急的电话翻译服务。救援公司也可协助介绍当地翻译,包括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等信息,但雇佣翻译的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2)紧急法律援助

在客户的要求下,救援公司可协助介绍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协助安排保释等,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3)紧急口讯传递和文件递送

客户或其家属发生紧急伤病事故时,可要求救援公司将情况尽快通知其家属或本人等。在客户要求时,救援公司将协助安排将紧急文件递送给客户的亲友或同事,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注:以上服务基于协助安排或者转介绍的基础,救援公司不支付任何第三方费用,相关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五)、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

被保险人在以下国家或地区遭受意外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非洲:
阿尔及利亚、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
法索、布隆迪、喀麦隆、佛得角、中非共和国、乍得
刚果(布)、刚果(金)、科特迪瓦、吉布提、几内亚
埃塞俄比亚、加蓬、冈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
肯尼亚、加纳、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摩洛哥、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尼日尔、尼日利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塞内加尔、塞拉利昂、苏丹、斯威士兰、多哥、乌干达、
坦桑尼亚、赞比亚、津巴布韦、科摩罗、勒拿岛、厄立特里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利比亚
亚洲:
孟加拉国、不丹、文莱、伊朗、柬埔寨
吉尔吉斯斯坦、老挝、蒙古、缅甸、尼泊尔、阿曼、
斯里兰卡、叙利亚、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
格鲁吉亚、以色列、菲律宾、阿塞拜疆、印度、吉尔吉斯斯坦
黎巴嫩、土耳其、也门、塔吉克斯坦、朝鲜、巴勒斯坦、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拉克、Cocos Island 、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拉丁美洲: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圭亚那
伯利兹多米尼克、厄瓜多尔、格林纳达、危地马拉、
海地、洪都拉斯、牙买加、尼加拉瓜、秘鲁、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大洋州:
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美洲萨摩亚群岛、Bouvet Island,圣诞岛、Heard& McDonald 、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洛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Pal au、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克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法属南太平洋领地、US Minor Outlying Island
欧洲:
阿尔巴尼亚、俄罗斯的北高加索地区(车臣共和国)
北美洲:
墨西哥

 (六)、意外伤害保险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2)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5)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因精神科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7)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9)怀孕、流产或分娩;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七)、境内外救援服务除外责任 

除非救援公司已经事先书面批准并且甲方或客户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否则下列治疗、项目、病情、活动和与之有关的或间接的费用属于除外责任:

1、 由于客户的既往病症而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2、在最长不超过一年的保险期间内,针对客户的某一项相同的意外事故或病症等,发生了多于一次的医疗转运和/或送返;

3、救援公司的服务计划中没有包含的救援费用以及未经救援公司事先书面认可的和/或未经救援公司安排的紧急医疗救援而产生的费用。但当从偏远落后地区进行紧急医疗转送时,客户不能够事先通知/有效联络救援公司而这样的耽搁有可能会导致客户的生命危险或对其造成伤害时,本除外条款不适用。

4、当客户在本国或常住国时(国际旅行及医疗救援服务适用)或当客户在居住地时(国内医疗救援服务适用),发生的救援事件。

5、不顾医生劝告离开本国或常住国旅行(国际旅行及医疗救援服务适用)或离开国内居住地(国内医疗救援服务适用)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以获得医学治疗为目的的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或者因之前已发生的意外伤害、疾病或既往病症,需要进一步修养或康复而外出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6、如果客户并未出现严重医疗状况,和/或根据救援公司医生的意见,客户完全可以在本地获得充分的治疗,或者该治疗可以被合理地延期至客户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国际旅行及医疗救援服务适用)或国内居住地(国内医疗救援服务适用)之后进行。由于此等情况而发生的救援费用。

7、根据救援公司医生的意见,客户其实可以作为一个不需要医疗护送的正常旅行者而坚持要求救援所产生的费用。

8、与分娩、流产或怀孕有关的任何治疗或费用。但这些不适用于在怀孕的前24周内出现的足以危及母亲和/或胎儿生命的任何异常妊娠或怀孕并发症。

9、如果客户从事探穴、登山或利用向导或绳索方式的攀岩、探勘地上坑洞、跳伞运动、降落伞、蹦极、热气球、滑翔翼、利用带有空气软管装置的保护性头盔进行的深海潜水、武术、拉力比赛、除了赛跑以外的其它各种竞赛活动和参加任何由专业团体或发起人组织的各种竞技运动的,由于此等情况造成意外事故和伤害而进一步发生的救援费用。

10、因情绪的、智力的或精神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1、因客户自伤、自杀、药物上瘾或滥用、酒精滥用、性传播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2、因客户罹患获得性免疫缺失综合症(“艾滋病”)或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3、客户不是作为定期商业航班或者经由批准航线飞行的特许租用航空器上的乘客的身份进行空中飞行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4、客户从事或试图从事非法活动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5、因为客户接受了一个未经登记注册的医疗服务者所实施的同国家规定的治疗标准不一致的治疗措施和/或开具的医嘱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6、因为客户加入了任何国家的现役军队或警察部队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因为客户主动参与战争(无论是否对外宣布)、入侵、敌国的行动、对抗、国内战争、叛乱、暴动、革命或起义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7、无论何种直接原因,包括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或设备、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包括并不限于恐怖活动或战争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8、因为客户在轮船、海上钻井平台或者其它类似的离岸设施上工作或活动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19、 要求救援服务时,客户年龄已超过70岁。

20、 由于核反应或核辐射为直接原因而造成的各种救援费用。

当发生上述所列的除外情况时,救援公司只有在收到客户提供的额外金融或偿还担保的前提下,可以为客户提供按服务内容收费的医疗救援服务。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请参考附件5紧急救援自付费用标准参考项目表。

(八)、名词解释(更加详细内容,请见条款)

1、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 “烧烫伤”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肌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胳、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程度的评定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为标准

3、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陆、海、空运输工具。

4、 私人自用车辆是指拥有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交通行驶执照,非营业性运输用途,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合法驾驶的个人或家庭自用小型汽车。如该交通工具用于公共交通目的、营业性运输用途或单位公务车,均属不符合私人自用车辆之定义。

5、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8、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0、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1、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2、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13、 医院是指有合法营业执照、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各类诊所、卫生站(室)、防疫站、医务室、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医疗机构。

14、 “中国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前往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按“中国境外”处理。

15、 “国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16、 “居住地”是指客户最后确定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住城市,如未指定则默认为触发客户达到回卡客户标准的保单的签发城市。

17、 “本国”是指客户的国籍国或者护照签发地。

18、 “常住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19、 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20、 “严重医疗状况”是指依照救援公司医生的意见,为了避免客户死亡或者对客户的健康造成直接或长期严重的损害而必须采取紧急治疗措施的一种病情。在判断是否存在严重医疗状况的时候,救援公司医生将考虑客户所在的地理位置、医疗急诊的性质和事发地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或医疗设施的可能性。

21、 “既往病症”是指在本服务计划开始之前的十二个月内客户曾经接受住院治疗的的任何医疗状况,或者在本服务计划开始前的六个月内客户在正规的医疗机构处被诊断或治疗包括处方药的任何医疗状况。

22、 恐怖活动:指任何人、团伙单独或者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者与之有关为政治、宗教、政治形态、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胁。

23、 “救援服务限额”是指根据“表二:中信-信诚联名信用卡(白金尊贵卡、白金精英卡 )保障及服务”中“境内救援服务”及“境外救援服务”的限额为限,在任一事故下,在向客户提供某项医疗救援服务时,救援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关的救援费用的最高金额。

注1:在任何需要支付费用或需要使用保单所载保障服务内容的情况下,旅行者必须通知救援公司,在得到救援公司的认可下,保单所载的保障和救援服务内容才能对旅行者起到实质性的效果。

注2: 本说明仅作为旅行者向乙方索赔保单所载保障和救援项目的参考,所有保障内容和项目的理赔将最终以保单所附中信保诚保险条款为准。

相关条款参考目录:

1、 《中信保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2、 《中信保诚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3、 《中信保诚附加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4、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5、全球紧急救援自付费用标准参考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