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约

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申请办理甲方“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若乙方同意申请办理上述产品,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业务合约及相关收费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第一条  名词定义 

“信金宝”产品为持有甲方信用卡的优质持卡人提供的现金分期服务,乙方申请并通过甲方核准后,甲方将款项划至乙方指定的本人借记卡或中信蓝卡上供乙方用于消费,乙方交付一定的手续费,并享受分期还款服务。

“团金宝”产品为特选企事业单位员工中持有甲方信用卡的优质持卡人提供的现金分期服务,乙方申请并通过甲方核准后,甲方将款项划至乙方指定的本人借记卡或中信蓝卡上供乙方用于消费,乙方交付一定的手续费,并享受分期还款服务。

分期专项临时额度:专门用于持卡人办理上述分期类业务而为其调整的一次性临时额度,该额度不可循环使用。

第二条  业务申请 

1.“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仅限信用状况良好的主卡持卡人办理,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办理本业务。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决定是否核准乙方的现金分期申请,乙方申请的“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最终以甲方审批通过的分期金额、期数等内容为准。甲方有权根据不同申请渠道开放不同产品及申请期数。

3.乙方如成功办理“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则乙方不可撤销申请及更改分期期数,且不可对各期本金及手续费再次申请分期。

4.“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办理币种仅限人民币。

第三条  划款条件 

1.乙方授权甲方将分期资金转账到乙方指定的本人借记卡账户,并承诺该账户信息完全真实准确,如因乙方错误提供账户信息,或上述账户发生冻结、过期、挂失等原因造成甲方转账失败,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为了确保资金安全,乙方承诺保管好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以及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否则由此导致乙方个人及卡片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甲方。

4.乙方授权甲方,如乙方“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申请获得核准,不论乙方信用卡是否经激活,甲方将在与乙方以不限于电话、书面或线上办理等方式确认分期金额、分期期数、费用及转账账户后,将现金分期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本人借记卡或中信蓝卡账户内(具体到账日期以银行到账结果为准),乙方应对已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予以按时还款。 

5.乙方承诺上述转账账户未开通第三方存管功能(即该账户未开通用于股票、基金、期权、期货等资金往来结算功能)。 

6.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放款时,甲方将为乙方发放一张针对此业务的专属信用卡——现金分期电子卡。该现金分期电子卡为银联单币虚拟卡,不设置附属卡,不开通消费及取现功能,仅用于承载现金分期业务并用于接收现金分期业务产生的全部还款(包括但不限于各期现金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及按本业务合约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现金分期电子卡不收取年费及挂失手续费。

7、乙方办理“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成功即视为同意激活现金分期电子卡。 

8.乙方可通过中信信用卡动卡空间(APP)、官方微信、客服电话4008895558查询现金分期电子卡相关业务申请信息或还款信息。

9.乙方承诺不因现金分期电子卡的卡片未经激活、到期、甲方未发放对应的实体卡等原由拒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

第四条  收费标准及还款条件 

1.各分期期数的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如下: 

产品名称 手续费率 6期 12期 24期 36期
信金宝 月手续费率 0.77% 0.77% 0.77% 0.77%
总手续费率 4.62% 9.24% 18.48% 27.72%
团金宝 月手续费率 0.65% 0.65% 0.65% 0.65%
总手续费率 3.90% 7.80% 15.60% 23.40%

以上“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月手续费率均为基准利率,实际费率以乙方申请时办理渠道告知的月手续费率为准。信用卡的其他费用收取标准详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2.乙方每期应还本金等于“信金宝”或“团金宝”产品分期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余数计入第一期。 

3.每月分期手续费等于“信金宝”或“团金宝”产品分期总额乘以月分期手续费率,精确到分位。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4.乙方“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的本金分摊额及手续费用计入每月信用卡账单的“本期应还款额”,如逾期还款,甲方将依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收相应利息、违约金、费用(如有)。

第五条  额度 

1.“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最低办理金额为1000元,申请金额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核定乙方可办理的额度。“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办理成功即表明乙方接受该产品的授信额度,并对已发生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3.如乙方成功办理“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在分期期间会占用乙方在我行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该额度可能包含分期专项临时额度,此部分分期专项临时额度不可循环使用。 

第六条  记账日及积分 

1.甲方将“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申请分期金额转账至乙方指定的本人借记卡账户,转账当天为乙方第一期的本金分摊额及手续费用的记账日,乙方每期的本金分摊额及手续费用将会在还款期内按首期记账日之后的每月同一日逐期入账,遇到自然月天数不足的情况,则在当月最后一日入账。 

2.乙方办理“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不计算任何积分。

第七条  资金用途 

1.乙方承诺,申请的分期资金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旅游、留学、培训、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及医疗保健等)消费用途,不通过非法手段套取现金。乙方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及中信银行的规定使用,不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活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购房或进行房地产经营等),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 

2.乙方承诺配合中信银行进行分期资金后续检查。如甲方要求,乙方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借款资金使用的用途凭证,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3.乙方若违反以上承诺,将被视为违反《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本合约约定,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乙方的现金分期业务,乙方应偿还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及已发生但未偿还的分期手续费等费用,且甲方有权收取乙方未还本金的3%作为乙方分期还款提前终止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将该违约行为记入乙方的个人征信记录及采取法律允许的措施收回该笔分期资金。 

第八条  提前终止分期还款 

1.乙方按月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视为乙方溢缴款项,不属于提前终止分期还款,不提前清偿“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所欠款项。

2.若乙方不能按照约定还款,需提前清偿“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所欠款项,需致电甲方客服热线进行申请,经甲方核准后方能可提前终止分期还款。

3.若乙方提出提前清偿“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所欠款项或在成功办理“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后提出提前终止分期的,乙方需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向其还款信用卡账户内一次性存入尚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及已发生的分期手续费等费用,另甲方将收取未还本金的3%作为乙方办理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的违约金,上述款项甲方将一次性予以扣收,且前期己扣收的手续费用不予退还。 

4.乙方提出提前终止分期还款申请并经甲方核准通过的,该申请不可撤销。乙方须依账单金额按时还款,否则甲方将依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收相应利息、违约金、费用(如有)。 

5、乙方已办理成功的分期金额,原则上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待遇。若乙方未全额偿还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乙方的现金分期业务,乙方应偿还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及已发生但未偿还的分期手续费等费用,且甲方有权收取乙方未还本金的3%作为乙方分期还款提前终止的违约金。

6、如乙方未依本业务合约还款,将对当期账单的分期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帐日止的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若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期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九条  停用及销户 

1.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终止乙方申请的“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须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未付分期余额将全部转为到期应付款项,乙方应一次性偿还所有乙方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分期余额及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未偿还的分期手续费等。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等情形; 

(2)乙方信用卡被取消、管制、催收、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等原因处于异常状态; 

(3)乙方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4)乙方违反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或本合约中的任何规定; 

(5)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人身自由、身故、破产或其他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出现; 

(6)乙方出现或可能出现无法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约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 

(7)乙方违反反洗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情形的。 

(8)甲方有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认为该账户不再适合办理现金分期业务的。

2.乙方若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信用卡账户,应按提前终止分期还款条款清偿应还款项,再提出注销需求。 

3.乙方的信用卡若已至有效期,无论是否获得卡片续期,已办理的“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不因此而终止。

特别申明: 

乙方已充分阅读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中信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约》,并自愿遵守上述合约,同意相关收费标准和办法,保证本次申请中信银行信用卡“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时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乙方同意甲方就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进行核实。不论核准通过与否,乙方同意《中信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约》由甲方保留。 

在法律及监管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甲方保留受理及最终核准“信金宝”及“团金宝”产品申请、调整申请金额及期数的权利,同时保留修改本合约、费率表及其他费用标准的权利,以及保留终止本合约产品的权利。甲方信用卡中心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修改本业务合约、收费标准及手续费率等内容,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通知、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通知、微信通知等方式将此调整告知乙方,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告知。 

本协议未尽事项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合约最终解释权归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 

乙方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合约规定。